广西自治区医保局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
关于调整规范《广西基本医疗保险、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》的通知
桂医保发〔2020〕32号
各市医疗保障局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,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、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:
为进一步贯彻落实《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、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〉的通知》(医保发〔2019〕46号)精神,按照国家医保局要求,经研究,决定对《广西基本医疗保险、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》(桂医保发〔2020〕24号)中部分药品名称等内容进行调整规范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原广西基本医疗保险、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支付范围内按规定调增的药品在3年内逐步消化,2022年6月1日起统一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、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。
二、调整规范部分药品名称、分类、剂型和限定支付范围(详见附件)。
三、本通知自2020年6月1日起执行,此前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,以本通知为准。
附件:附件1调整规范部分药品(西药部分).xlsx
附件2调整规范部分药品(中成药部分).xlsx
附件3广西基本医疗保险、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(调整规范版)-凡例部分.docx
附件3广西基本医疗保险、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(调整规范版)(西药、中成 药、协议期内谈判药、中药饮片部分).xlsx
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
2020年5月15日
公开方式:主动公开